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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抑郁症,刑事律师能做什么?

谈典看法 庭立方
2024-08-26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抑郁症。


去年10月、11月,两位年轻貌美的韩国女星先后在家中自杀,媒体报道二人生前曾患有抑郁症,这一消息令人惊愕,惋惜不已。



去年11月19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女毕业生与家人失联,后警方确认女生已经离世,初步勘察是自杀,年仅24岁。其家人称其生前曾透露工作压力大,并因抑郁和焦虑接受过治疗。


此事一经报道,令人唏嘘不已。这么年轻的生命,就这样不在了,永远也回不来了。为女大学生默哀,更感叹生命的无常与无奈。



而我们把时间稍稍向前移,在网络上引发大规模关注的事件还有:


10月,贵阳20岁女孩服药自杀,疑患抑郁症,可能与影楼冲突有关;


10月,暨南大学22岁女大学生江边失联,后尸体从江中打捞出来,家属和同学反映其生前患有抑郁症;


……


也许是巧合,也许是关注点的聚焦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抑郁症发病年轻化、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抑郁症患者超过3.22亿,患病率在4.4%。而据相关调研结果显示,30年的时间里,抑郁症发病率暴增10~20倍,并且仍然呈上升趋势。


网上有不少关于抑郁症的一些社会调查,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一下。而在这里,我想说一下我们法律人比较关注的情况:跟抑郁症有关的两个极端法律问题——自杀和犯罪。


自杀。


因患抑郁症自杀的情况现在越来越常见了,这种悲剧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会产生民事纠纷,但人不在了,这是最令人心痛的。然而,如果因为抑郁症患者受到他人刺激而导致其自我伤害,这就需要那个刺激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


抑郁症患者犯罪的情况也会发生。比如,此前媒体就报道过年轻妈妈因为产后抑郁伤害甚至杀害亲身孩子的悲剧。患有抑郁症就已经是一件不幸的事了,但因此伤害他人甚至发生命案,那就真的是人生不能承受之重。


抑郁症是心理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而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如何开展跟抑郁症相关的业务,有效利用精神病司法鉴定为抑郁症患者辩护,我认为要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了解跟抑郁症有关的刑事案件现状。


目前,抑郁症在我国还处在防治识别率低的情况,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抑郁症患者犯罪”大数据报告显示,此类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抑郁症发现难、抑郁症鉴定启动难以及有效质证难等问题。


2、如何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抑郁病症?


刑事律师对一般情况下的精神病人很容易识别,但是抑郁症有哪些临床表现却不是每个律师都能了解和掌握的,而抑郁症病人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的“精神病人”,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


3、如何启动抑郁症的司法鉴定?


如果发现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抑郁症的表现,又能抓住这个点有效启动司法鉴定的话,无疑会为这起案件的辩护赢得一个十分有利的证据,对接下来打一场“漂亮仗”有很大作用。那么,我国法律是否规定有对抑郁证患者的司法鉴定程序?抑郁症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有哪些?谁有权对抑郁患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申请的内容和问题有哪些?申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书怎么写?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弄清楚。


4、如何用鉴定意见为抑郁症患者进行辩护?


拿到抑郁症鉴定意见后,就需要有效利用这一证据开展辩护。此时,我们又将面临新的问题:对抑郁症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内容和方法有哪些?抑郁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哪些?抑郁症病人不能正常按时服药的有罪供的合法性如何对待?如何分析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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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谈典看法

编辑、排版丨白杉

校对丨腊八

设计丨小旻、煤球

审核丨老斑鸠

注: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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